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逊克县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县直及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股)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拟定政府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县政府采购中心是依法批准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接受委托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是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五条 按照黑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黑河市(市直)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黑市财发〔2013〕399号)的规定: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和同类品目单项采购计划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服务类品目单项采购计划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不得重复采购、超标准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逊克县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报县政府采购办(股)批准。
第六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第七条 实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制度。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确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列入采购预算、优先采购。申报采购计划时,要予以标明。
第八条 采购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采购单位可以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商和中标产品。其他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第九条 凡采购小汽车的,采购单位事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定编审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资金限额标准,单独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申报程序,上报县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和预算股审核,同时报政府采购办(股)备案。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本部门内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并实行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应该提前1个月申报采购计划,在编报采购计划时,不得指定品牌或提出具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不依法规范申报的,县政府采购办(股)将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申请执行完毕。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
(一)采购时间、需求的变更,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政府采购办(股)审批、调整。
(二)政府采购计划内项目变更,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审核,政府采购办(股)审批。
(三)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追加的采购项目(包括中央、省、市专项及配套资金项目),在落实资金后,由采购人填报《逊克县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报县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和政府采购办(股)按程序审批,县财政局预算股调整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办(股)追加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追加和调整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三天通知政府采购办(股)。
(五)政府采购计划需调减的,经政府采购办(股)审批后,报县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和预算股调减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办(股)对各单位上报的《逊克县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和相关采购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采购方式的确定工作,并下达给各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逊克县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是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采购单位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县政府采购办(股)确认的意见依法组织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或擅自改变采购项目和技术参数。采购方式如有更改或变动,由采购人填报《逊克县政府集中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县政府采购办(股),完成变更采购方式审核手续。不经批准擅自变更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办(股)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度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报县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和预算股批准。
第十六条 除预算追加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采取分批(分次)申请执行,或人为地肢解项目和化整为零逃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采购办(股)审核确认的采购方式,分别办理委托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手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完成《逊克县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确认采购方式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委托集中采购手续,并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本规程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逊克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逊克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5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和工程项目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指定的媒体刊登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谈判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询价采购、协议供货、单一来源采购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并成立采购小组、询价小组。询价采购要在询价小组成员全部到达现场并且在政府采购办(股)的监督下,集中时间、地点接受供应商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对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邀请监察局和政府采购办(股)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对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采购办(股)备案。同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六条 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国家及省、市、县级政府采购媒体公布。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确定为《逊克县政府采购网》、《bt365bt365娱乐场网》、《黑河市政府采购网》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属于公开招标的,还应根据需要在国家和省、市媒体上同时公开发布公告和招标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任何人、任何单位以及采购单位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诱导、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保证其他评标专家的独立性。
第二十八条 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进入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数据库,并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报《逊克县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审核(确认)表》,经政府采购办(股)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集中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报县政府采购办(股)备案。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政府采购办(股)备案。
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采购办(股)批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包括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报县采购办(股)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束,采购单位的验收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和结算通知书上分别签署验收、结算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报告单和结算通知书是采购单位和财政局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汇缴、清算
第三十七条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条款需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时,由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通知书》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连同采购合同副本、购货发票复印件送交集中采购机构审核(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办(股)审核备案,采购办(股)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同意付款。由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通知书》到县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和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应在收到经县政府采购办(股)审核盖章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通知书》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后,复核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逊克的省级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经省采购办核准同意实行属地管理的,县政府采购办(股)按照省采购办核定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受理政府采购申请并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办(股)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信息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及预算资金的变更等采购文件进行审核。采购文件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对于不符合规定及要求的予以退回,由采购代理机构按审核意见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县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