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克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编稿时间:2016-10-25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政府办
 
 
逊政应急委发〔2016〕3号
 
 
bt365bt365娱乐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关于印发《逊克县农村供水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逊克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25日
 
 
 
逊克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机构职责
2.1县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2.2乡(镇)、村等有关区域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5.2通信保障
5.3资金保障
5.4物资保障
5.5医疗保障
5.6交通保障
5.7治安维护
5.8技术保障
6、后期处置
6.1调查与评估
6.2恢复与重建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7、附则
7.1预案管理更新
7.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逊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县委、县政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水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乡(镇)、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2.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2.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地方性相关法规等,并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乡镇(不包括奇克镇城关区)、村屯、新立林场、道干林场、良种场、种畜场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应急机构职责
2.1县供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成立由政府县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务、财政、审计、发改、环保、国土、卫生、公安、纪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逊克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水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
2.1.1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了解掌握各乡镇(不包括奇克镇城关区)、村屯等相关区域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审定各乡镇(不包括奇克镇城关区)、村屯等有关区域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县财政、公安、水务、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机构的工作。
2.1.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起草全县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各乡镇(不包括奇克镇城关区)、村屯等有关区域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县财政、公安、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2.1.3专家组职责。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2.2乡(镇)、村等有关区域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场部要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
主要职责:拟定乡镇(不包括奇克镇城关区)、村屯等有关区域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村屯等有关区域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场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村屯等有关区域的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信息监测及收集。县水务部门负责全县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县域内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3.1.2信息报告。当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以及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电话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3.2.1.1Ⅰ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72小时以上(含72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96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0人以上(10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1.2Ⅱ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10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1.3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10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2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应急预案体系 
3.2.3.1全县应急预案。由县水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全县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3.2.3.2乡(镇)、场部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场部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3.2.3.3村级应急预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报乡(镇)政府备案。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县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场部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工作。村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在乡(镇)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工作。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4.2应急响应。
4.2.1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乡(镇)、场部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乡(镇)、场部供水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市、县工作组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乡(镇)、场部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县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时,按照市、县工作组指示要求,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布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4.2.2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乡(镇)、场部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乡(镇)、场部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镇)、场部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2.3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乡(镇)、场部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乡(镇)、场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乡(镇)、场部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3应急处理。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乡(镇)政府、场部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有效措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4.3.1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4.3.2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质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积极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4.3.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应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供水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3.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发布。  
4.3.5应急结束。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乡(镇)、场部应急机构要及时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各级水管部门要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5.2通信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5.3资金保障。乡(镇)政府、场部要设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调用乡(镇)、场部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5.4物资保障。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0.5万人以上的乡(镇)、场部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5.5医疗保障。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5.6交通保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5.7治安维护。当地公安派出所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5.8技术保障。要建立乡(镇)、场部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6、后期处置
6.1调查与评估。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乡(镇)、场部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县应急指挥部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6.2恢复与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县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6.3奖励与责任追究。县政府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更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以及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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